2024年9月,52岁的张某突然收到一个陌生快递,里面附有一张“扶贫基金”广告宣传单,上面印制着“巨额基金”“秒到账”等显眼而诱人的字眼。

张某心动不已,毫不犹豫掏出手机,扫描宣传单上的二维码,添加陌生人为好友。这个人自称是“国家扶贫基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可为张某发放150万元扶贫基金,但在发放“巨额基金”之前,需要对张某的银行卡进行“包装流水”操作。
听到需要自己提供银行卡,张某心中有些疑虑,凭借着生活经验和社会常识,她隐隐约约感觉到,工作人员很可能会利用自己的银行卡去做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然而,“巨额基金”的诱惑还是让她心存侥幸,选择将自己名下1张银行卡的账户信息以及个人身份信息提供给对方。

2024年10月,远在河南的李某不幸遭遇电信诈骗,辛苦积攒的3万元血汗钱被骗走,犯罪分子很快将这3万元转入张某提供的银行卡账户。
同时“工作人员”也再次联系到张某,在他的指使下,张某前往银行柜台,将钱全部取出,并亲手交给了“工作人员”。
按照约定,张某以为自己能在“交易”结束后坐等“巨额基金”的降临,却不知等待她的却是法律的严惩。
随后张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补偿电信诈骗被害人李某损失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上线犯罪分子要求接收、转移的钱款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并配合上线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予以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张某在帮助上线接收、转移资金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主动补偿电信诈骗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综上,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非法出租、出借银行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一般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果具备“出借银行卡+卡内收到上游犯罪资金+明知资金是违法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帮助取现”的行为,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本案中,张某在明知自己银行卡内所收3万元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前往柜台用自己的银行卡取现并交给犯罪分子,本质上是利用银行账户帮助电信诈骗犯罪团伙转移钱款,是实现诈骗分子犯罪目的的重要一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她的行为不仅为他人的财产安全带来损失,更让自己成为电信诈骗犯罪人员的帮凶,坠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还需关注,本案的犯罪分子以向张某寄送快递,通过吸引张某扫码添加“客服”的方式,用各种诱导话术让张某提供个人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完成指定任务,使张某一步步进入陷阱。这种做法精准利用了收件人对快递包裹的“天然信任度”让收件人放松警惕,又以印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名为“专项扶贫资金发放通知书”的文件进一步获取收件人信任。据公开报道显示,江苏、广西、四川多地已出现类似伪造“扶贫资金”“国债领取”“乡村振兴救济”等手段的诈骗案例。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天上有个馅饼,地上就会有个陷阱。收到陌生快递,请先在快递公司官网或购物平台查询自己的快递信息,确认包裹情况。同时,请勿随意扫码或是添加陌生人好友,更不要随意登录陌生的网址,要保持理性判断,牢记扶贫资金也绝不会以快递或传单二维码形式向个人发放,切勿相信所谓“财政部通知”。在日常生活中,勿轻信任何要你提供个人信息、提供小额回报或高额奖励的话术,切勿为了蝇头小利或“天上馅饼”外借资金结算账号、银行卡给他人,帮助诈骗分子提取转移上游犯罪资金,让自己身陷囹圄。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