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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管系统2024年度十大消费维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四川省市场监管系统2024年度十大消费维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2024年9月,金堂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称成都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取金堂县某小区商铺电费时,每度电加收0.25元,不符合规定电价。因当事人涉嫌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该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5日,与金堂县某小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其中包含小区底商的电费代收代缴业务,当事人代收代缴电费的行为符合转供电主体的描述。当事人电费按照0.9元/度收取,同时单列项收取“综合服务费”,按照当月用电量×0.25元收取,违法所得总计35311.1元。当事人对部分多收费用进行了清算返还,共返还15461元,未能返还金额19850.1元。当事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未能返还违法所得19850.1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应当以保障民生福祉为根本出发点,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同时彰显人文关怀。金堂局在转供电价格违法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严格执法确保国家电价政策落地见效,又通过柔性监管维护了终端用户的合法权益。针对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电费分摊不透明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突出问题,该案的查处,有效提升了群众用电安全感和价格满意度,实现“查处一个案件、规范一个行业、温暖一片民心”的执法效能。金堂局的探索为构建新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行政执法体系提供了有益借鉴。

  案例二:自贡市富顺县某酒吧店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使用通知中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3日,自贡市富顺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存在强制消费行为。因当事人涉嫌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使用通知中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该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6月30日晚,举报人在当事人处消费购买酒水,口头约定未消费完的酒水可免费存放便于下次消费。2024年7月3日,举报人在取酒时,当事人提出“取酒要再次消费,有消费才能取酒”。当事人属于在提供服务使用通知中设置不合理条件的行为,侵害了举报人是否消费酒水的公平交易权和选择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来源于消费者主动举报,反映出公众维权意识提升。该案的及时查处,有力遏制了“存酒门槛”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业乱象,增强了消费者维权信心,同时倒逼经营者建立“存酒登记”“无条件取酒”等合规管理制度,推动形成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消费维权协同治理体系。同时,作出行政处罚时,综合考虑了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危害后果及当事人整改态度,既落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又贯彻了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要求,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25年1月20日,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其通过网络平台预定的“某客栈”春节客房被商家单方面取消,且客栈涉嫌恶意涨价。因当事人涉嫌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价格承诺,该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客栈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面取消订单,意图涨价另售。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相关规定,构成“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价格承诺”的违法行为,经市场监管部门调解,客栈主动向周某道歉并给予经济补偿。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消费者周某因经营者单方取消订单遭受损失,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的高效介入,最终获得经济补偿并推动违法行为查处。这一过程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切实保障,增强了公众对维权渠道的信任。尤其在节假日消费高峰期,此类案例的妥善处理向社会传递了明确信号:消费者权益不受经营者的任意侵害,任何价格欺诈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这不仅为个体维权提供了范本,更鼓励消费者在遭遇不公时积极主张权利,形成“敢维权、能维权”的社会氛围。

  案例四:泸州市江阳区某文化培训学校超出政府指导价收取培训费案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24日,泸州市江阳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群众举报,反映泸州市江阳区某文化培训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课时费偏高。因当事人涉嫌超过政府指导价收取培训费,该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共收取2023年秋期、2024年春期培训费250.88万元,超出政府指导价多收取费用162.56万元。泸州市江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费用,当事人全部退还。当事人超过政府指导价收取培训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8.77万元的行政处罚。

  减轻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负担,是教育“双减”的目标之一。本案中,当事人未按照政府指导价进行收费,而变相的使用其他方式提高收费价格。市场监管部门以“护民生”为中心,规范当事人收费行为,并退还多收消费者费用,有效的引导和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

  2023年12月7日,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眼镜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一楼入口处摆放有多份《宣传单》,注有“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因当事人涉嫌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该局于2023年12月7日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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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当事人为筹备开业酬宾活动,于2023年12月1日制作涉案宣传单,以吸引消费者进店消费。因宣传单上的价格较低,当事人实际只安排有少量产品参与此活动,并以“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用以限制消费者只能选择指定产品参加活动。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者在信息、知识、经验、能力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经营者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频发,特别是新兴业态不断涌现,利用“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手段更加隐蔽、涉及面更加广泛、影响更加恶劣。严厉打击利用“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六:成都某餐饮配送有限公司利用技术手段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及对某平台入驻商家不合理收费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30日,广元市剑阁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反映剑阁县某外卖平台开办者在未告知平台商家的情况下擅自给商家设置各类优惠活动,影响商家自主经营权,导致商家权益受到损害。因当事人涉嫌利用技术手段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及对平台入驻商家不合理收费,该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有以下行为:一是在平台入驻商户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平台后台操作系统进行技术操作,单方面开通平台入驻商户的满减活动、折扣活动及天天神券活动。二是在平台入驻商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提高平台入驻商户展示标价后,再利用折扣手段降低到日常销售价格进行销售,形成部分折扣活动。且按照提高后展示标价乘以23%收取平台入驻服务费。三是部分平台入驻商户经营者发现某外卖平台成交价格和店内定价差距太大,经过询问当事人工作人员后才被告知已参加了一些不知情的活动,活动开展前均不知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近年来,随着外卖行业的蓬勃发展,外卖平台入驻商家不断增多,订单量也屡创新高,但部分外卖平台通过虚标价格、虚假折扣、隐藏收费等方式进行促销,这不仅损害了商家的合法权益,平台按虚标价格收取商家入驻服务费,增加了商家的入驻成本,致使入驻商家为控制成本而降低商品的品质,导致订单“缩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件的查处,有效遏制了外卖平台的违法行为,规范其合法经营,维护了平台内入驻商户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网络订餐收费更加透明合理。

  2024年9月30日,内江市威远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威远县某刺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经初步核实,该局依法于2024年10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2023年12月至2024年2月期间,未成年人小张(化名)多次到当事人店铺要求进行文身项目,当事人虽然在其店内显著位置张贴了“禁止未成年人进店,禁止未成年人文身”的提示字样,但未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进行身份查验便提供了文身服务。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构成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2019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虽张贴警示标语,但未进行有效身份核验,使警示流于形式,导致为未成年提供了文身服务,侵害了消费者的健康权,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本案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健康权的保护原则,反映出部分经营者对法律法规认知不足。“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既是未成年人保护要求,也是保障消费者健康权。学校、家长、社会各界应积极举报文身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合力,共同维护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八:乐山市沙湾区某加油站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2日,乐山市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乐山市沙湾区某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经鉴定,该加油站4台加油机共计6把加油枪对应的6块主板非该厂家生产,不符合该厂家型式批准报告。因当事人涉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该局于2024年2月2日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使用非原厂主板(不含监控微处理器)的4台燃油加油机,既未依法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也未向相关部门报备或者提交批准改动加油机相关材料,并且当事人操作后台程序控制税控计量数据,造成主板存储数据日累计金额少于加油站实际销售额。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乐山市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税控燃油加油机4台,罚没282.59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相关破坏计算机系统刑事犯罪线索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侦查。

  加油机作弊行为常具有长期性、隐蔽性,单个消费者难以察觉‌。篡改加油机计量数据不仅会对消费者造成“短斤少两”的直接经济损失,还会严重削弱消费者对加油站乃至整个行业的信任‌。作弊加油站通过非法手段经营,不仅挤压合规经营者的生存空间‌,更会扰乱消费市场环境。查处加油机计量作弊案件,不仅直接保护消费者财产权益,更将促进成品油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市场效率提升的双赢‌。

  案例九:南充市顺庆区某幼儿园采取分解伙食费收费项目、重复收取糕点费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以及自立收费项目收取监控费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21日,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南充市顺庆区某幼儿园对在园就餐的160名学生收取了伙食费(生活费)同时又收取了糕点费,且对244名学生收取了监控费。因当事人涉嫌重复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该局于2024年10月22日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收取伙食费(生活费)同时又重复收取糕点费72000元,自立项目标准收取监控费31720元,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退还违规收取费用,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172万元和罚款1.0372万元的行政处罚。

  教育,作为社会民生领域不可或缺的刚性消费需求,紧密连接着每个家庭的经济规划,直接主导家庭消费预期,在宏观维度深刻影响社会公众的消费信心。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针对幼儿园违规收费行为展开查处,对于多收取的费用进行全面清退,切实减轻了家庭经济负担,强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经营者起到了警示作用,深度净化教育消费环境。

  案例十:广安市邻水县某装饰材料设计工作室(个体工商户)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24日,广安市邻水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反映邻水县某装饰材料设计工作室违规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因当事人涉嫌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该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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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2024年5月,当事人从邻水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整体转租经营,并获得业主个人信息表。当事人为提高签单量招聘了3名装修顾问,安排装修顾问拨打业主私人电话号码进行电话推销,其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并通过电话推销的方式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侵害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获取、利用,容易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通过对未经消费者同意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经营者进行惩处,有力打击了侵害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违法行为,让触犯法律者付出代价,让社会公众更有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