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鸿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在“在美宫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开展广告宣传以项目达到每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广告宣传有误导消费者情形,我局于2024年6月11日立案调查。2024年9月30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广西贺州市宫城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为宣传“在美宫城小区”房地产楼盘,委托贺州鸿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广告整合推广服务,经贺州鸿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制作后,到八步区睿思广告策划部印制了1000张有“与城新一桥贯通,桥北繁华,桥南宁静。通过灵峰大桥,5分钟畅达贺州市远东繁华商圈,往东5分钟即可到达万达商圈;双繁华商圈环绕。又与大钟山公园为邻,出则繁华,入则宁静,即享受了繁华,又近自然”内容的宣传海报单张进行宣传,印制费210元。贺州鸿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4月8日通过微信公众号推送“在美宫城,区位价值,项目与主城中心一桥贯通,桥北繁华,桥南宁静。通过灵峰大桥,5分钟畅达贺州中心商圈,南宁百货、泰兴超市、灵峰广场,尽享城市生活配套,又与老城区的嘈杂拉开合适距离,出则繁华,入则宁静名校雅居项目周边配套国际双语幼儿园,光明小学、贺州市实验中学、八步区实验中学、贺州市第二高级中学等教育资源林立,确保孩子全学龄教育无忧。”,截止2024年5月15日,该公众号推文阅读量148,点赞量1,5月15日已对该推文删除。宣传海报和微信公众号总广告费用无法剥离计算,本案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委托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被委托人资格。
2.在美宫城宣传海报单张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4.现场笔录1份、微信公众号截屏图片1份,证明当事人通过宣传单及微信公众号进行广告宣传的事实。
告知书》(桂贺市市监罚告〔2024〕2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发布房地产广告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应当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银行(开户名全称: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3210,开户行:工商银行贺州市建设路支行),或者通过网上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网银转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